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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KYO BEAST 浏览器服务补充条款

本补充条款(下称“本补充条款”)系就TOKYO BEAST FZCO(下称“本公司”)所提供的与“TOKYO BEAST”(下称“本服务”)相关之服务(下称“本浏览器服务”)的使用条件进行规定。用户(下称“用户”)通过本公司指定的网页(下称“本页面”)使用本浏览器服务时,应遵守以下各项规定。

第1条(适用关系)

  1. 用户在使用本浏览器服务时,除须同意本补充条款所有内容外,还必须同意本公司就本服务另行制定的《TOKYO BEAST使用条款》(下称“本使用条款”)的全部内容,并在该使用条款的约束下正在使用本服务。若本使用条款与本补充条款之间存在任何不一致、差异或冲突,则以本补充条款的规定为准。

  2. 除本补充条款另有规定外,本补充条款所使用的术语含义与本使用条款中之定义相同。

第2条(对本使用条款的相应替换)

在用户使用本浏览器服务时,适用于该用户的本使用条款之内容应视以下各项规定进行替换适用。此外,不局限于本条所列条款,对于本使用条款中所称的“本服务”,在适用时应被视作“本服务及本浏览器服务”。

  • 关于第3条第3款

    • (替换前) “用户在更换终端设备(如机型变更等)后,如果希望在新终端设备上继续使用同一账户(下称‘继承’),则应按照本公司规定的流程进行。可否继承及继承范围由本公司另行规定。”

    • (替换后) “即使用户在更换终端设备(如机型变更等)后希望在新终端设备上继续使用同一账户(下称‘继承’),由于本服务以通过钱包连接为前提,因此无法进行继承。用户应自行负责妥善管理其钱包及秘密钥匙,如因遗失钱包、操作失误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使用账户,本公司对此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 关于第4条第1款

    • (替换前) “用户不得允许或与第三方共享其使用的终端设备、账户或密码(下称合称‘账户等’)。本公司不对用户的终端设备进行管理。”

    • (替换后) “用户不得允许或与第三方共享其终端设备、账户、秘密钥匙或密码(下称合称‘账户等’)。本公司不对用户的终端设备及秘密钥匙进行管理。”

  • 关于第4条第4款

    • (替换前) “若用户因所使用的终端设备发生故障或遗失,或因第三方实施恶意软件、间谍软件、病毒、黑客、破解等攻击,或因账户等管理不善或使用不当,或因第三方使用账户等等而蒙受损失的,除非本公司存在故意或过失,否则本公司概不负责。”

    • (替换后) “若用户因所使用的终端设备故障或遗失、第三方恶意软件、间谍软件、病毒、黑客或破解攻击、账户等管理不善或使用不当,或第三方使用账户等等原因,而导致包括钱包中加密货币(指利用区块链技术发行的数字代币,包含但不限于支付服务和资金转移相关法规所定义的加密资产)丢失或无法使用在内的损失,则除非本公司存在故意或过失,否则概不承担责任。”

  • 关于第4条第6款

    • (替换前) “若用户因丢失或遗忘其账户等或相关信息而遭受不利益(包括在本服务中实现的所有状态(下称‘使用数据等’)遭受损失),除非本公司存在故意或过失,否则本公司概不负责。”

    • (替换后) “若用户因丢失或遗忘其账户等或相关信息而导致用户遭受不利益(包括丢失钱包中的加密货币、在本服务中实现的一切状态(下称‘使用数据等’)及与本服务相关的区块链信息),除非本公司存在故意或过失,否则本公司概不负责。”

  • 关于第12条第12号

    • (替换前) “利用本服务或本服务上提供的信息,在本服务外进行营利性活动或相关准备行为(包括在本服务外出售或提议出售用户个人档案并收取对价,但不包含基于本使用条款所允许的行为)。”

    • (替换后) “利用本服务或本服务上提供的信息,在本服务外进行营利性活动或相关准备行为(包括在本服务外出售或提议出售用户的个人档案、秘密钥匙,或用于访问钱包的电子邮箱地址与密码,且无论对价种类为何,但不包含基于本使用条款所允许的行为)。”

  • 关于第15条第2款

    • (替换前) “用户或第三方因使用或无法使用本服务而遭受的一切损害,除非本公司存在故意或过失,否则本公司概不负责。”

    • (替换后) “用户或第三方因使用或无法使用本服务而遭受的任何损害(包括钱包中加密货币或使用该加密货币所需信息的丢失),除非本公司存在故意或过失,否则本公司概不负责。”

第3条(钱包)

  1. 用户应使用本公司所指定服务所创建的钱包。

  2. 用户理解,若其终端设备、秘密钥匙或用于访问钱包的电子邮箱地址及密码中的任意一项丢失或不足,则将无法继续使用钱包;并且,用户也预先了解本公司无法针对该钱包提供任何形式的救济。

第4条(资产NFT)

  1. 用户可依照本公司规定的方式,将与资产相对应的NFT(下称“资产NFT”)进行发行,并转移至第3条第1款所述的钱包(下称本条中“钱包”)中持有。即使用户在其钱包中持有资产NFT,也可依据本公司另行规定的条件,继续在本服务中使用相关资产。

  2. 用户可基于质押(Staking)、锁定(Lock)、销毁(Burn)或本公司指定的其他目的,将资产NFT转移至本公司指定的钱包地址。

  3. 与资产NFT相关的交易(包括买卖、质押、锁定、销毁等,下同)中,于区块链上发生的网络手续费(Gas费)及其他费用,原则上由本公司承担。但若本公司另有规定或因不可避免的原因,则该等费用也可能需由用户承担。

  4. 资产NFT交易可能通过本公司指定的外部服务(NFT市场等)进行。用户在使用该等外部服务时,应遵守其使用条款或条件,对于在外部服务中进行的交易或由此引发的任何纠纷,本公司概不负责。

  5. 即使在本服务或本浏览器服务中止或终止后,资产NFT仍会保留在区块链网络上,但本公司对其可否继续使用不作任何保证。

2025年3月24日 制定・实施